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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症结与突破

来源:中国中药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药起源于中国,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我国中药品种繁多,样式复杂,据调查,中药共有三万多种,

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药起源于中国,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人体机能的药物。“我国中药品种繁多,样式复杂,据调查,中药共有三万多种,全国用于饮片和中成药的药材有1000-1200余种”[1],而这些中药材根据性能和功效配置而成的中药方剂更是数不胜数。这么复杂的中药品种,如何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源于西方国家。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较为陌生,所以说起步相对较晚,在理论上大多借鉴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原则和方法,这种移植过来的专有名词并未迅速被国人接受,因此,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次,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较晚,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是在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足足落后法国140多年,这也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处在一个萌芽时期,同时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再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薄弱,除了一些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士,大多数从业人员很难想到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人们主观意识上的不认可也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最后,在众多高校的法学研究者之中,从事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的人少,知识产权这一研究方向基本上被归属于法学众多学科中的冷门学科,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它的实用性相对民法、刑法等要低得多,所以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成果也是非常少的。

正是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的不理想,造成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举步维艰。首先,我国将中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时间较晚,1993年1月1日,我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稿正式实施,这个时候距专利法的出台已经八年之久,在公布实施的新专利法中才对中药的保护有所提及,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许多中药开发者并没有产权意识,因此,这部法律对中药的保护效果可想而知。其次,传统的保护中药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祖传秘方”的说法,这也是我们传统的保护中药方剂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的脆弱性显而易见,有很多中药配方流失到海外被申请了专利,还有的秘密配方持有人因为贪图金钱等利益将秘方泄露出去,使流传千古的药方公之于众。“祖传秘方”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显得有些固步自封,束缚了其创新的空间,同时也降低了整个中药行业的竞争力,对中药的发展十分不利。

二、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知识产权的概念源于法国。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理论基本上借鉴了国外的诸多模式。这种移植来的文化并未被学界普遍接受,我们也缺乏对概念本源性的理解。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力财力等各方面投入也不大,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中药知识产权这一个小分支的投入更是微乎其微。虽然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中药企业还是研发者,都不太青睐于法律保护,几乎没有人将中药产品拿去申请专利保护。究其原因,正是我国传统理念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阻碍,在中华几千年的中药研发过程中,我们的老祖宗始终遵循着济世救人的医训,许多老中医内心只想着“悬壶济世”,而不想把中药产品作为谋利的一种手段,这就阻碍了中药在市场上的流通;再者,我国民间一直用“祖传秘方”的方式保护中药,很多祖传秘方已经因为秘方持有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传,这使我们失去了很多宝贵的知识财富。

(二)中药开发技术落后,专利申请层次较低

我国中药的专利保护对象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中药方剂进行保护,另一种则是中药中含有的某些化合物。对中药的配方进行保护属于一个整体性的保护,它保护的内容更加广泛。我国有很多传统中药配方,由于老中医和现代医学界观念上的差异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落后,这些配方一直以秘方的形态流传,一旦秘方持有人意外死亡或发生其他事故,就会使该配方失传。而且我国长期以来使用“祖传秘方”的方式来保护中药,其实也存在着巨大的弊端。长期以来,秘方未公布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几乎与外界隔离,创新的机会也几乎为零,因此,我们的中药开发技术也一直比较落后。以化合物为保护对象也有一定的难度,首先,一味中药中可能含有无数种化合物,而提取一个有效的成分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次,想要提高提取化合物的效率,就要先从技术手段上下手,先将技术手段升级,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作为支撑。但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又非常地少,所以升级技术手段来提取化合物只能是一个美好的设想。

文章来源:《中国中药杂志》 网址: http://www.zgzyzzzz.cn/qikandaodu/2020/1117/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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